4、對所發表著作具本色進獻,始得列名為作者翻譯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掃數為其他揭曉時,學生應為作者翻譯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以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或學位論文違背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及時,相幹人員應負以下責任:

(三)其他學術倫理案件:未觸及本部獎津貼者,由黉舍依相關劃定處置;觸及本部獎補助者,由黉舍先行查處後,將查詢拜訪敷陳書報本部依第二項規定解決翻譯
(十)其他違背學術倫理行為翻譯
8、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置刻日以下:
一向為人詬病的論文掛名問題,蔡孟利暗示,在教育部此法子的第四條中,將列名為作者的前提做了清晰的原則說明,包括「對所發表著作具本色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或全數為其他頒發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揭曉論文以內容,並對其負責」。
(二)配頭、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9、學術倫理案件同時於其他機關審議者,得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抉擇,停止審議法式。
10、被檢舉案件無切實證據足資認定被揭發人違背學術倫理時,應將查詢拜訪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離別通知被揭發人及其所屬黉舍或機關(構)。針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除觸及學位授與及大專校院教師資曆送審依各該劃定處罰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被揭發人作成以下各款的地方分或建議: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置懲罰違背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特訂定來源根基則。
2、本原則合用於專科以上黉舍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三、學生或教師之學術功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違背學術倫理:
(二)撤消或廢除本部委員資曆、撤消或廢除相幹獎項,並追回部份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
(五)未經註明而反複出書公然刊行。
同時,在此門徑的第四條中,將違反學術倫理之相幹人員所應負的責任做明確規範。蔡孟利默示,值得注重的是第三項「主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主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揭曉著作,或指導傳授對其指導學生所揭曉之學位論文,應負監視不周責任」,此項若對比之前所公布的「教育部公布國立臺灣大學郭明良團隊學術倫理案審議結果」,其內所明白指出的,楊泮池有「主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督導不周責任」,是以此條目,亦可視為因為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而做的補強措施翻譯
(一)黉舍查處:應於收件之第二天起四個月內完成。
蔡孟利闡發,教育部在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理方式上,增添「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名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經過議定議者,或觸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劃定處置」,很清晰的,也是是以次台大論文造假案所做的補強辦法翻譯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表裏標準者,雖未觸及或認定其違背學術倫理,惟於因列名於頒發著作而獲益時,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學術倫理案件,觸及國際榮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經過議定議者,或觸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劃定處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學術倫理案件之本部處理法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四)列入必然時間之學術倫理相幹課程,並取得證實。經認定違背學術倫理案件的地方分,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揭發人及其所屬黉舍或機關(構)翻譯違背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被揭發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申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並將被揭發人違背學術倫理行為的地方分情形副知本部。第三項所定處罰通知,應載明審議結果、處罰種類、來由,及被揭發人不服時之救助單元及期限。
(二)觸及教師資曆送審案件: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曆審定法子及其相幹規定打點。
(四)由他人代寫翻譯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進獻之部份,負掃數責任翻譯
前項各階段處置懲罰刻日,需要時,得予延長翻譯
(一)有前項所定之景象而不自行迴避者翻譯
(三)主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主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點教授對其指點學生所揭曉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翻譯
相幹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履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審議單位應依權柄命其迴避。相幹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劃定翻譯
(三)本部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論文掛名劃定清楚界定
(一)書面警告翻譯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履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功效翻譯
(四)審查該案件時配合執行研究計畫。
教育部「專科以上黉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全文:
(三)近三年揭曉論文或研究功效之配合參與研究者或配合著作人。
(二)複審:審查小組初審成果認定被檢舉案件違背學術倫理者,應提送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科學月刊》前總編輯、宜蘭大學生物電機工程學系特聘傳授蔡孟利看過這份5月31日新出爐的「專科以上黉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後認為,此設施可視為因為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而做的律例補強辦法,並一定教育部在論文造假案後的自我檢討和改良的作為上,比科技部具體明快的多,「有看到教育部真切的針對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做出律例上的補強。」
(八)教師資曆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實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實。
十4、本部於處置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視案件需要,請被揭發人現任或先前所屬黉舍或機關(構)協助查詢拜訪,並提出查詢拜訪了局及相關資料送交本部審議翻譯學校針對經本部審議確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教師或學生,應提出其監管計畫,強化其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資料管控機制等,並報本部備查。
十五、學術倫理案件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揭發人再次提出揭發,除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學校或本部得依上次審議結果,逕復檢舉人,不另行處置懲罰。
十6、學校未健全第六點所定學術倫理相幹規範、對於違背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共同查詢拜訪、查處程序有疏失情事、有重大經管疏失或其他不當的地方理行為,納入本部各項獎津貼及研究所招生名額審定之參據翻譯
十7、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執行學術倫理教育之推行及諮詢、協助國內外相幹資料之彙集、本部案例彙編、案件專業定見之供給及政策建議等。
被揭發人得申請以下人員迴避:
(一)初審: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過他人有請託、關說、迷惑、威逼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法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妥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翻譯
(一)觸及學位授予案件:依學位授予法及其相幹規定辦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功效。
5、學術倫理案件,揭發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系體式格局,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揭發者,即進入處理法式;檢舉人供給之成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簽字揭發論。前項揭發案件,揭發人未簽字惟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得依前項劃定打點。揭發案件經認定與本部營業無關者,應轉請相幹權責單元辦理。但被揭發人申請案件於本部進行審查者,本部得為適當之處理。
六、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劃定,包括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修習辦法、違背態樣、處置法式、處罰條目及監管機制等劃定,並依黉舍章則擬訂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翻譯前項所稱處罰條款,指學校依法定權責範圍所定處分事項;監管機制,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反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所定監視管理辦法;修習舉措,指學術倫理教育、研習之劃定。
7、學術倫理案件,依以下體式格局處理:
1、本部各營業主管單元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將黉舍認定景遇,送請相幹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最少三人提出審查定見。
2、審查小組認定被揭發案件涉嫌違背學術倫理,應出具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之審查敷陳書翻譯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恰當註明。
(三)剽竊:援引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功效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剽竊論。
(三)必然期間或畢生截至擔負本部委員、申請及履行本部計畫、申請及領取補助費用、嘉獎(費)翻譯
(六)大幅引用本身已揭曉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蔡孟利指出,個中,對於違背學術倫理的種類有明白的界說申明,比科技部的「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置及審議要點」中所述及的,清晰且具體。在迴避原則的劃定上,也比科技部的規定詳實。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增加了被檢舉人得申請特定人員迴避,其中有一項是「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履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很符合此次台大論文造假事件中,各級查詢拜訪小組召集人的角色。
(二)本部初審:應於收件之第二天起三個月內完成翻譯
台大論案牍産生後,如何提防將來雷同學術壞處再次發生,各界諸多聲浪,教育部終於制定通知佈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針對違背學術倫理的種類、好處迴避原則、和列名作者等,均有清晰規範翻譯
11、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進程、審查人及評審定見等相幹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介入審議法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揭發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成分之資料,黉舍及本部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成分暴光。
12、本部應不按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翻譯本部受理涉及國際名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部委員會議決議,得對外為適切申明,不受前點劃定之限制。
十3、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當中之相幹人員,與被揭發人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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